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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滕文广新字〔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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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出差和休假(包括事假、婚假、丧假、公休假、探亲假、病假和产假等)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均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二、请销假程序。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应报请局长批准;各科室负责人请假,要书面报请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机关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需书面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假,主要领导签字批示准假后方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先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以上书面请假手续经局领导批准后,送局办公室留存备案。事假天数将作为安排带薪休假的重要依据。

三、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按请假程序电话或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事后完善相关书面请假手续。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外出或休假。

四、请假人员如需延长请假时间的,要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

五、请假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确保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六、凡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擅自外出、休假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讨;凡因违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严重影响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系统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201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