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文广新字[2013]76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庄户剧团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文广新局:
现将《枣庄市庄户剧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1日
枣庄市庄户剧团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枣庄市庄户剧团(以下简称庄户剧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庄户剧团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户剧团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从事文艺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民间文艺团体。
第三条 庄户剧团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剧团主体,鼓励社会参与,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庄户剧团,可申请享受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庄户剧团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庄户剧团的认定、备案和管理;
(二)负责定期向市庄户剧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庄户剧团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对各区(市)庄户剧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庄户剧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文广新局负责本区(市)庄户剧团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区(市)庄户剧团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本区(市)已认定庄户剧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庄户剧团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枣庄市境内农村(社区)依法设立的民间文艺团体;
(二)以自愿自发组织、自娱自乐为主,有较为健全、合理的组织架构,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较为稳定的收入渠道;
(三)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演出能力,拥有足够的特色鲜明、内容健康的保留剧(节)目和基本演职人员队伍,剧团组织者和创作、表演人员水平较高,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于60场,在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基本的排演场地和满足一般演出所需的服装、道具及灯光、音响等设施设备。
(五)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演出合法。
第八条 庄户剧团认定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按照规模大小、水平高低,是否地方特色剧种综合评估,分为A、B、C三个等级。剧团人数在20人以上,综艺性演出为主,设施设备较为齐备,可同时演出10个以上剧(节)目,每年参与20场以上公益性演出的庄户剧团为A级。剧团人数在10~20人之间,演出种类较为丰富,同时演出5~8个剧(节)目,每年参与10场以上公益性演出的庄户剧团为B级。剧团人数在10人左右,能够组合完成一台独立剧(节)目,每年参与5场以上公益性演出的庄户剧团为C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庄户剧团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及申请:
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庄户剧团,可向本区(市)文广新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庄户剧团业务情况报告;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主要演职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适应基本演出需要的器材设备情况说明;
6、每年演出场次和公益性演出场次证明;
7、本区(市)文广新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各区(市)文广新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文广新局进行最终认定。
市文广新局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公布认定庄户剧团名单,并向认定庄户剧团颁发证书。
第十条 庄户剧团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市文广新局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庄户剧团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年审实行动态考核制。根据庄户剧团年内综合表现予以考核,确定层级。层级提高或者降低的,收回原来的证书,重新换发新证。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庄户剧团,其认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市文广新局将对庄户剧团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庄户剧团名单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庄户剧团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审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庄户剧团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市文广新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庄户剧团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的(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新局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撤销其证书,终止其认定资格。庄户剧团更名的,市文广新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庄户剧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非法、不健康演出,或者有其他违法演出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庄户剧团自行解散或多数主要骨干离团,已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无故长期没有创作、演出活动的。
被撤销证书的庄户剧团,3年内不再参与认定。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庄户剧团,同时停止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区(市)文广新局负责本区(市)庄户剧团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庄户剧团证书、文书,由市文广新局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